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5363号
原告:***,男,1940年4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都匀市。
被告:都匀市供排水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503烈士陵园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216270501H。
法定代表人:沈红琼,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建强,男,1971年7月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被告: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民族路小十字华欣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05908574XJ。
法定代表人:刘际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禹辰,男,1992年6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
原告***诉被告都匀市供排水总公司、黔南新华书店供排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罗英瑞
书记员罗雨蔓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