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开商初字第445号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觉宾。
被告**。
被告***。
被告潍坊奥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奥森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36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3665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