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甘0103行初213号
原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时代1号楼1199室。
法定代表人:杨雁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姣婷,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安东路900号。
负责人:赵碧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小祥,该局渣土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娟,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安宁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担。
审 判 长 陈连霞
人民陪审员 张海英
人民陪审员 姚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