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5民终11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金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时代1号楼119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滩路通达街666号鼎泰中汇广场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金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金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0元、上诉人甘肃中源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5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