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昆明市好麟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法执保字第489号
原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8365137-0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
委托代理人:**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好麟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号:5301002504079
法定代表人:***
住所:昆明市度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好麟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名下330000元的资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昆明市好麟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价值3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