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南涧彝族自治县总工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12953号
原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51370G。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E03地块崇善商厦4层E03-4-1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施怡萍。
委托代理人:**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总工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32926015247508D。
机构地址:南涧县。
负责人:茶绍荣。
委托代理人:***、翁峻,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涧彝族自治县总工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将该案移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首先,经本院审查,本院注意到,虽然原、被告所签订的《电(扶)梯设备采购合同》以及《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中对管辖约定为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本院也注意到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被告出具的《关于终止电梯采购和安装合同的告知函》的单方面解除协议通知无效。而上述管辖约定针对的是《电(扶)梯设备采购合同》、《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并非本案待处理的《关于终止电梯采购和安装合同的告知函》。其次,因本案的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经查明,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南涧县。同时,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南涧××××号,该地址的行政区域属于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境内,案件移送至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本案事实的查明。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