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2执恢55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83651370G。
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3块崇善商厦**丑**附**。
法定代表人:施怡萍。
被执行人:宣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57183160J。
;'>住所地:宣威市文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发晋。
申请执行人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宣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19967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2民初9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