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

**与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394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左正丽,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金碧路E03地块崇善商厦****附**。
法定代表人:施怡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宇、贺恒云,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公司知情权一案,本院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昆明聚仁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退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武 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