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

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4210号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2单元8层805、8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4-2幢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熊运余。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