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4210号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2单元8层805、806号。
法定代表人:陈岳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春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旅游村4-2幢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熊运余。
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灵奇空间软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维曼杰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