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金壁虎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某某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镇江市。
法定代理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
申请执行人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002民初33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一、经三方确认,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欠付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5559元,项目名称为城庆广场(广陵新城人防综合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及附属工程)雕塑(二标段)浮雕景墙、人物雕塑工程,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欠款分两期支付,期限及方式如下:1、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前向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45559元,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发票。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445559元工程款支付给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发票。三方均已知晓对方银行账号、开户信息。2、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发票。南京大经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1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等额发票。三方均已知晓对方银行账号、开户信息。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905元,由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镇江***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泰达公司同意在第一期付款中一并支付至大经公司,由大经公司交付给***公司。三、关于南京大经公司起诉扬州泰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案号为(2021)苏1002民初3701号,南京大经公司同意撤回诉讼请求,扬州泰达公司同意承担诉讼费用9968元,在第一期付款中支付给南京大经公司。四、若泰达公司未按期足额向大经公司付款,则***公司可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1445559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大经公司在收到泰达公司已付款项后未及时向***公司支付,***公司可就该笔款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除上述内容外,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任何异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2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11日、2022年4月6日,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
3、对被执行人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常熟农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的账号,但属于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4、2022年3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传唤,但被执行人并未到庭;
5、本院在江苏阳澄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达公司一案中,作出(2022)苏1002执1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泰达公司名下的车牌号分别为苏K×××**雅阁牌、苏K×××**朗逸牌、苏K×××**别克牌、苏K×××**神行者、苏K×××**神行者、苏K×××**帕萨特牌、苏K×××**帕萨特牌、苏K×××**帕萨特牌、苏K×××**朗逸牌、苏K×××**朗逸牌、苏K×××**别克牌、苏K×××**大众牌、苏K×××**大众牌、苏K×××**大众牌、苏K×××**江淮牌、苏K×××**大众牌、苏K×××**大众牌汽车,共计17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涉案较多,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9件,12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件目前正在执行;
7、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相关执行笔录、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依法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属于轮候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的17辆车辆,并未实际控制,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到位的其他财产,依法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