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3执恢3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刘海宁,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高俊英,女,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欣。
被执行人: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5612-8,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翠。
被执行人:赵欣,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赵翠,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广备。
申请执行人***、***、刘海宁、高俊英、***、张玉珍与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欣、赵翠、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10000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1年7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1年7月至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199号煤港路营业综合楼1号楼1-104、106、107、108、109室房产进行续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院拟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时,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与申请执行人***、张玉珍之间的借还款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对本案执行有较大影响。根据案情需要,本院决定暂停该房产的处置。在首执案件中((2020)苏0303执690号)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轮候查封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山水丽庭10-1-113、10-1-118、10-1-3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该查封房产本案系轮候查封,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予以处置。因已查封上述房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实际扣押的车辆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被执行人未果。
4、2021年11月2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的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暂不宜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根据实际情况,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0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后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司 磊
审 判 员  毛海威
审 判 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微微
书 记 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