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220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周爱侠,该支行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郭艳秋,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执行人:朱邦金,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艳秋、朱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03民初4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443640.03元,执行到位标的1943427.2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8月至9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艳秋名下徐州市沛县东风西路北侧清怡花园小区6号楼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室共十套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对该十套房产依法予以处置,买受人孟磊以824000.00元竞得103室、以1420000.00元竞得104、105室,106、107、108、109、110、111、112室共七套房产经一拍、二拍、变卖后均流拍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本次拍卖共拍得案款2244000.00元,扣除清怡花园小区6号楼103、104、105室过户产生税费248401.78元、拍辅费用9000.00元、执行费64618.00元后余1921980.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447.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30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C×××××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予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9月,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及公司负责人未果。
4、2021年8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