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执6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高俊英,女,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田树洲,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欣。

被执行人: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5612-8,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翠。

被执行人:赵欣,女,197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赵翠,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广备。

申请执行人***、***、***、高俊英、田树洲、张玉珍与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欣、赵翠、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8639994.6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主动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199号煤港路营业综合楼1号楼1-104、106、107、108、109室房产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房屋评估价格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该五套查封房产。因已查封上述房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及其他有查封的房产予以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0年4月本院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查找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被执行人赵欣未果。徐州通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及被执行人赵翠在接收本院送达的房屋评估报告时提出异议,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2021年6月2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进一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根据案情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司 磊

审判员 毛海威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