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03执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该支行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被执行人:赵德品,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申请执行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3672.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8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8年1月至2月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路北侧清××花园小区××楼××套房产。2018年3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房产中的103-112室共计十套房产(抵押权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上述103-112室十套房产进行评估,并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送达房产询价报告书。在房产的处置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2018)苏0303执异93、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2018年6月,被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关于申请撤销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与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书》,认为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请求撤销本次执行。本院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6796号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上诉请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依据的判决书尚未生效,应予驳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的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