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67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住所地在徐州市民主南路147号。
负责人:***,该支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原审被告: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民主南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妻子,女,汉族,1976年1月1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桥支行、原审被告江苏蓝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致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