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万隆水土保持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621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万隆水土保持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长春市万隆水土保持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30514.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2021)吉0621民初1742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21)吉0621民初1742号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