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永利通管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利通管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18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永利通管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申请执行天津市永利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字第4172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市永利通管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提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18民初字4172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德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张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