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民初5832号
原告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颜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曲靖昱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冬花
书记员 侯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