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2236号
申请执行人: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建设西街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952M.
法定代表人:陈正先
被申请人: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57169924R;
法定代表人:王建宁;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6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6893570.24元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8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实际产生的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数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曲靖市开发区路西侧有证号为云(2017)曲靖市不动产权第0001311号的不动产一处,该不动产于2017年4月18日设立抵押,抵押权人为“郑江雄”,且已于2019年7月12日被另案首封,该案仅作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个已它案冻结;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自然空间门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宁限制高消费,并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结果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22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梦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