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6583号
原告:冷洪炎,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丰华街道建设西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709794952M。
法定代表人:**先,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海岱镇。
原告冷洪炎与被告宣威市振兴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冷洪炎于2018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洪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洪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冷洪炎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