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商初字第1044号
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和平大桥东侧。
诉讼代表人:阚继山,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门英士路口道场老人公寓西侧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城南诚品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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