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湖民二终字第99

 

上诉人(原审原告):詹锡忠,男,1956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虎鹿镇龙山村。

    委托代理人:陈祖健,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门英士路口道场老人公寓西侧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建强,男,197010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碧浪小区1402室。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材通,浙江正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詹锡忠与被上诉人湖州市道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8)湖吴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5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詹锡忠20086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锡忠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詹锡忠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 300元,减半收取1 150元,由上诉人詹锡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OO八年六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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