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2民初927号
原告:***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东三环路三段7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正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倩,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磊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钟云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胡云,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公司市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磊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上海磊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光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胡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