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16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3号楼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7004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柳
审 判 员 刘 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