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1行审161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鸷隆,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3号楼四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北赛电工有限公司履行京房公积金法改[2021]1070041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 柳 审  判  员   刘 晓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