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3405号
原告: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化肥农药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化肥农药工业总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省化肥农药工业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7760元,减半收取8880元,由原告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