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181民初326号
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中山西路72号(老商业局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590599489。
法定代表人:方小平。
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剑池街道***。
负责人:***。
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绿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小平与被告***村委会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绿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986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0日,原告绿城公司与被告***村委会签订《龙泉市***美丽乡村景观工程(荷花塘)绿化驳岸及游步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为349672元,原告绿城公司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优良完成竣工。被告***村委会支付了工程款150000元,余额198636元未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被告***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0日,作为发包人的被告与作为承包人的原告签订《龙泉市***美丽乡村景观工程(荷花塘)绿化、驳岸及游步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建设龙泉市***美丽乡村景观工程(荷花塘)绿化、驳岸及游步道工程。合同对工期、价款、付款周期等均有约定。其中约定工期为120天,签约合同价为349672元,工程验收合格,结算书经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一次性付清。2016年5月24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1月17日,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认为案涉工程审定金额为348636元。审定单上有原告、被告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嗣后,被告***村委会支付了150000元工程款,尚欠198636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绿城公司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履行。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浙江建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涉案工程审定价为348636元,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村民委员应按照工程审定价支付工程款348636元。被告已支付150000元,尚应支付198636元。综上,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86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计2136.5元,由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代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