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民初191号
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中山西路72号(老商业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小平。
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村民居委会。住所地: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
负责人:***。
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剑池街道芳野村村民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3元,减半收取计2136.5元,由龙泉市绿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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