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横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24号
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1F32T,住所地常州市***横林镇崔桥共庆工业园区路7号。
经营者:陆月亮,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50455B,住所地常州市***洛阳镇**街。
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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