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3424号
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TL1F32T,住所地常州市***横林镇崔桥共庆工业园区路7号。
经营者:陆月亮,男,197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50455B,住所地常州市***洛阳镇**街。
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横***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管 玲
书 记 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