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02民初4206号
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金河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346358296W。
法定代表人:钱德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上海山田(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50455B。
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汉光,男,194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汉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镇江泰创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嘉欣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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