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25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常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凤才,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迪,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强,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成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455支弄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巽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明芝,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
法定代表人:陈汉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天安元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清海,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强、上海富成门窗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天安元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天安元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天安元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天安元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惠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聂文翊
书 记 员 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