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492号之一
原告:上海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要康,上海法知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于2022年5月14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44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