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4492号
原告:上海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50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男,1945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0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6,5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演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96,523.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