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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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民初4号

原告:***,男,土族,1977年11月1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莲、吴国财,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陈汉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左从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海西金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一棵树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赐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西金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党雪仁

审判员韩文新

审判员尤晓玲

二O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王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