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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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土族,1977年11月1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莲、吴国财,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畅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海西金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一棵树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西金色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