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印园林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天印园林园艺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21民初1557号
原告:***,女,1952年1月28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安市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天印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
原告***诉被告南京天印园林园艺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天印园林园艺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吕群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