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17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欠款220,84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330.54元、保全费1,527.03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212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反馈结果显示,本院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网络扣划9,1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赣EXXX**金杯牌、苏FXXX**明锐牌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短信告知、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通过上海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关联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已有多起应付款案未了。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蓓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