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8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元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桥路377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元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依法作出(2023)沪0107民初8150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上述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53,992.25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叶翌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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