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658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70,000元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27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