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2658号之二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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