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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400759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上诉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3)皖1324民初2328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案涉合同名称虽为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但施工内容位于室外,与不动产并无直接关联,如照明、喷灌、智能化及消防管道、网络通信等,故该部分合同内容性质应为一般承揽合同,而非不动产相关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当由合同约定法院管辖。因不服一审裁定,特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未作答辩。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作为原审原告,以上***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诉讼,称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总包承建泗县石***安置房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上***公司施工,上***公司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的室外排水工程、室外排水土石方工程、室外职能及消防管道工程、网络通信管道工程、围墙工程、道路和停车位工程等包工包料分包给***、***施工;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人员施工,并支付5万元,上***公司支付526万元,该公司还应支付2,936,580.8元工程款至今未付;***、***至今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上***公司违法转包。***、***遂起诉请求,1、判决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决上***公司支付工程款即违约金,判决该公司返还5万元,由该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从***、***的诉请及其提供的证据来看,一审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安徽省泗县,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管辖。上***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合同约定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尤 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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