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扬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2801财保15号 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2111号7幢104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84007595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太原)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格尔木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56582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格尔木市分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316437.3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3306013902357804353)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盐湖镁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格尔木市分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316437.3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冶海忠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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