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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普中民终字第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钢朝阳前山**幢**号。
负责人陈某1,系**分公司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飞,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营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1,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l970年2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国营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普洱工业园区项目经理,住普洱市思茅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刚,云南张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和生建安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和生建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营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思茅农场建筑公司)、余帮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思茅区人民法院(2013)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余帮弟系思茅农场建筑公司木乃河工业园区项目经理。2011年1月1日,余帮弟受思茅农场建筑公司委托,与上诉人和生建安**分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和生建安**分公司把其从云南昆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普洱市木乃河工业园区承包的工程转包给思茅农场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55.00元,合同书签订后,思茅农场建筑公司施工期间,双方对原确定的施工工程项目进行补充约定:补贴被上诉人10000.00元人工费,并约定完工时间为2013年1月18日。2013年1月19日,思茅农场建筑公司工程施工完成。目前,思茅农场建筑公司、余帮弟从和生建安**分公司领取工程款693500.00元,因认为尚有282327.80元工程尾款未支付,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国营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余帮弟工程施工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二、被上诉人国营思茅农场建筑安装公司、余帮弟自愿放弃一审中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35.00元、财产保全费1932.00元,合计7467.00元,由上诉人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00元,减半收取2767.50元,由上诉人昆明和生建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于2014年5月2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宏程
审判员  邹春林
审判员  叶枝松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