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621民初257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3日生,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0250629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28日,甘肃省肃州区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鲁甸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22015137309X。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住所:鲁甸县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回族,1964年12月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学兴,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鲁甸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0元,减半收取34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凌涛
书记员包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