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8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23民终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吉素梅
审 判 员 刘海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芦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