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122号
原告:**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基础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以被告已经给付完毕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镍城伟业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