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4072号
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富闲路9号银湖创新中心6号13层13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7162579XT。
法定代表人:陈登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飞,江西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超,江西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市广信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吉阳西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MB15359550。
法定代表人:李有春,该局局长。
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信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08元,减半收取8,154元,由原告西城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丽瑶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纪沁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