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港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03民初14999号
原告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但被告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让原告施工,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被告在2019年7月25日回复两个月内予以退还,但并未实际履行,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依法应由准许。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9万元,因原告并不能提供实际损失为9万元,故应参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中关于年利率24%的规定,调整为72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0日金港公司(乙方)与纪元公司(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SXJY-2019)第005号)。合同约定:一、1、工程名称: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室外装饰改造项目拾肆标段;2、工程地点:西安市碑林区XX街两侧建筑;5、工期:本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4月份后进场,总工期暂定为120天。7、合同结算:…经双方协商合同造价暂定为叁仟万元整,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的最后决算为准。十条、10.7:因其中一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四条、1、合同签订后次日前,乙方向甲方公司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叁拾万元整;甲方收到后开具收款收据凭证给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流程:以甲方签发进场开工令之日起计时,第二个月随工程约定支付款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第三个月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已签合同自动无效。当日金港公司给纪元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XX室XX街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第14.1条进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履行保证金按约定打进甲方(纪元公司)指定账户后,如果在30工作日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金港公司)未能进场施工,甲方在满30工作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该保证金。同年4月11日金港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给纪元公司在西安银行建设东路支行账户转款30万元,摘要为履约保证金,当日纪元公司给金港公司出具。合同保证金收据。2019年7月9日金港公司给纪元公司出具《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我公司决定退出该项目并要求贵公司退还所交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双方约定在我公司收到贵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后原合同名称(编号SXJY-2019第005号)自动解除。7月25日纪元公司给金港公司出具《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贵公司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收悉。…在发函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300000元整。之后纪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 另查,2018年8月2日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典公司)(委托单位)与纪元公司(受托单位)签订《企业授权书》:本公司特授权纪元公司为我雅典公司承接的碑林区含光路外立面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工程的实际委托方,授权委托方负责本项目承建招标、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的结束。以本公司名义,并代表本公司与施工单位就本工程进行协商、谈判、签署文件和处理本项目的一切文件及事务。纪元公司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公司承担委托方纪元公司与本项目所有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无权转让委托权。本授权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2日至项目止。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银行转款凭证、收据、《企业授权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解除原告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编号为(SXJY-2019)第005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 三、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620元(案件受理费7150元,保全费2470元)由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西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彧 审  判  员 梁  媛 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      
书  记  员   冯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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