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港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10954号
上诉人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纪元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纪元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金港公司答辩称:l、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2、金港公司如约向纪元公司缴纳保证金30万元,但纪元公司未让金港公司进场施工,已构成实际违约,应由其承担金港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即金港公司的实际损失。
金港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金港公司与纪元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SXJY-2019)第005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决纪元公司退还金港公司保证金300000元;3、依法判决纪元公司支付金港公司违约金90000元;以上费用暂计390000元。4、依法判决纪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金港公司(乙方)与纪元公司(甲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SXJY-2019)第005号)。合同约定:一、1、工程名称: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室外装饰改造项目拾肆标段;2、工程地点:西安市碑林区XX街两侧建筑;5、工期:本工程项目计划于2019年4月份后进场,总工期暂定为120天。7、合同结算:…经双方协商合同造价暂定为叁仟万元整,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的最后决算为准。十条、10.7:因其中一方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四条、1、合同签订后次日前,乙方向甲方公司账户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合计叁拾万元整;甲方收到后开具收款收据凭证给乙方;保证金的退还流程:以甲方签发进场开工令之日起计时,第二个月随工程约定支付款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第三个月向乙方退还保证金的50%,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履约保证金则已签合同自动无效。当日金港公司给纪元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承诺书》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XX室XX街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第14.1条进行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履行保证金按约定打进甲方(纪元公司)指定账户后,如果在30工作日内无论何种原因乙方(金港公司)未能进场施工,甲方在满30工作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该保证金。同年4月11日金港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金牛支行给纪元公司在西安银行建设东路支行账户转款30万元,摘要为履约保证金,当日纪元公司给金港公司出具。合同保证金收据。2019年7月9日金港公司给纪元公司出具《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我公司决定退出该项目并要求贵公司退还所交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双方约定在我公司收到贵公司返还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后原合同名称(编号SXJY-2019第005号)自动解除。7月25日纪元公司给金港公司出具《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贵公司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收悉。…在发函之日起两个月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共计300000元整。之后纪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返还保证金。 原审法院另查,2018年8月2日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典公司)(委托单位)与纪元公司(受托单位)签订《企业授权书》:本公司特授权纪元公司为我雅典公司承接的碑林区含光路外立面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工程的实际委托方,授权委托方负责本项目承建招标、工程管理及工程款的结束。以本公司名义,并代表本公司与施工单位就本工程进行协商、谈判、签署文件和处理本项目的一切文件及事务。纪元公司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公司,与本公司的行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本公司承担委托方纪元公司与本项目所有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无权转让委托权。本授权有效期限自2018年8月2日至项目止。 原审法院认为,金港公司与纪元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金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纪元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但纪元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让金港公司施工,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金港公司向纪元公司发出《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纪元公司在2019年7月25日回复两个月内予以退还,但并未实际履行,现金港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依法应由准许。对于金港公司要求纪元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因金港公司并不能提供实际损失为9万元,故应参照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中关于年利率24%的规定,调整为72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编号为(SXJY-2019)第005号《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二、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三、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2000元。
事实与理由:一、违约金应是违反合同条款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而纪元公司与金港公司系经友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纪元公司解除合同后返还合同款项延期,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原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年利率24%判决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二、金港公司对违约金的主张即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以民间借贷的最高年利率判决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金港公司将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纪元公司后,无论何种原因,金港公司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纪元公司应在上述日期届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金港公司交付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但并未约定纪元公司未按约定期限退还该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金港公司向纪元公司发出《关于含光门苏俄文化特色街区项目的回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但纪元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对于金港公司要求纪元公司支付违约金9万元,因金港公司并未提供实际损为9万元的相关证据,故金港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审法院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判令金港公司按24%承担的利息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双方补充协议约定,金港公司应于收到保证金后30个工作日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5月29日,将30万元履约保证金退还金港公司。因此,纪元公司应当支付该履约保证金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金港公司主张的其它超出上述利息损失的违约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判决纪元公司向金港公司支付违约金72000元是否适当。
一、维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负担1600元,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550元;本案保全费2470元,由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成都金港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