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26民初1141号之一
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大石桥村12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797886397U。
法定代表人:邓春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莹,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6261W。
法定代表人:吴鹏。
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680元,由原告四川铭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南川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山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