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习水新华星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1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锦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46261W。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培,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成,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习水新华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习水县东皇镇矿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22115687C。
法定代表人:唐舒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山林路31号2层,办公地点贵阳市南明区黔源大厦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38675027。
法定代表人:唐舒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瓮安新华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翁水办事处广场社区长征路271号楼1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22142757N。
法定代表人:唐舒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波,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星源利丰置业有限公司、习水新华星源置业有限公司、瓮安新华星源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本院认为,由于上诉人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会直接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故本案发回重审不属于一审法院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89元,由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