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903号
原告:广汉茂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新丰镇马牧社区8组。
法定代表人:叶秀亮,公司经理。
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金璐天下25楼
法定代表人:吴鹏,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茂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自行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茂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汉茂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汉茂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方蓉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周 玉